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46號聲請人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杰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天成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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