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1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8,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新台幣1,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