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給付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淩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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