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670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周楚瀚 原名 周瑞琦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周楚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貳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壹拾肆元由被告 周處瀚 負擔,新臺幣參佰捌
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