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52號原告 陳渙璋 即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黃沛聲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思玟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被告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皇庭投資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上列被告與原告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1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