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5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原告 呂淑珍 被告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代表人 邱英哲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不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府法訴字第111015842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10月20日111年度簡字第134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許麗華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