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國偉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966號、110年度偵字第19801號、110年度偵字第24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唐國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唐國偉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唐國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被告唐國偉被訴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王雪君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