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鈺萍
居高雄市○鎮區○○街00號0樓(指定送達地
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鈺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