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18號原告 陳信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誠宏冷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台幣(下同)1萬7,025元、特別休假日薪資3,334元、加班費3萬7,095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352元,共計5萬9,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667=33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光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