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買宗達
郭宥駒
陳星翰
姚再鴻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買宗達等四人因涉妨害秩序等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李政達 與被告買宗達等四人嗣後調解成立,告訴人李政達表示願具狀撤回本案傷害罪之刑事告訴,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黃立綸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