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4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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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2414號
原告 楊金山
被告 劉家佑
法定代理人 劉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4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4日11時20分許,騎乘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南市南區國民路與國民路532巷路口,並在該處停等紅燈,適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該處,自後衝撞正在該處停等紅燈之原告,系爭車輛因而受損(下稱系爭事故),系爭車輛經送修繕,支出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922元【計算式:工資122元+零件1,800元】。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22元(見本院卷第15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9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送之系爭事故全卷資料(見本院卷第87至103頁)附卷可參,堪信為真,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㈡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依該規定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系爭車輛經送 睿南 企業RN-東區崇德廠修繕,修繕費用1,922元(含工資122元、零件1,800元)乙節,有睿南企業RN-東區崇德廠報價單(見本院卷第23頁)為證,堪信為真。
⒉系爭車輛係108年2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01頁之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距系爭事故發生之109年6月4日為1年5個月,則計算系爭車輛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機械腳踏車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3分之1,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是系爭車輛修復費用中材料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後應為1,162元【計算式詳附表】,則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應以1,284元為合理【計算式:工資122元+零件1,162元】。
㈢依上,被告就系爭事故應負過失侵權責任;系爭車輛回復原狀所需修理費用扣除折舊後所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1,284元,是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284元。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8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800÷(3+1)≒45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800-450)×1/3×(1+5/12)≒6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800-638=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