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42號聲請人 丁佩汝 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忠衛附件:
一、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二、請預納郵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為何?目前工作情形為何?(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是否受僱、負責人姓名、電話等),請補正陳報相關資料以釋明(聲請人應盡可能提出各項具體證明文件釋明之,如收入切結證明書、轉帳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節錄頁等文件釋明之),並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逐月全部之收入明細(包括臨時工所得及其它兼職收入),如現金袋或轉帳匯款憑證等。聲請人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據實向本院陳報。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陳報是向何機關領取】,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及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請提出記載完全之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請提出倘准許更生程序,債務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及每月收支明細為若干)。
十二、聲請人是否有依消債條例第54條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依第54條之1第1項定還款方案?聲請人有無依消債條例第70條第2項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提出現款消滅其特定財產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
十三、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四、倘有依法應受扶養人,則請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該應受扶養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十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十六、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如有,其法院、案號及股別。
十七、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八、請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九、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扣薪等資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