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盈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匯豐禾興業有限公司 黃麗慧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110年9月21日76,140元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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