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勝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毒偵字第1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起訴書僅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惟原起訴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7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1年9月7日宣判,有該案之辦案進行簿1紙在卷可稽。而本案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1年8月8日始繫屬本院,亦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4日屏檢錦和111毒偵1350字第1119030206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附卷足憑。是本案追加起訴案件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江永楨
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