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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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原告 黃玉珊 訴訟代理人 黃佑玲 被告 王威盛
張凱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陳冠宇 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業經本院依法發布通緝,故原告對同案被告陳冠宇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田雅心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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