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68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原告 徐王 美促
被告 曾裕閔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就本院111年金訴字第
21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蘇琬能檢察官周禹境書記官陳湘琦通譯陳柏憲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徐王美促 被告曾裕閔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九萬九千元,其給付方式為匯入原告所指定之臺北富邦銀行(012)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為徐王美促之帳戶。
二、原告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徐王美促被告 曾裕閔中 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陳湘琦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係根據筆錄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