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378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八十四年度執字第一三六四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制作分配表上,所載次序6被告之執行費;次序8被告之債權額九百萬元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84年度執字第1364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不動產拍賣後,執行法院就拍賣所得價金,於民國95年4月10日作成分配表,定期同年5月23日分配,該分配表送達後,原告於同月19日具狀對該分配表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於同月24日通知應於十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該通知經於同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遂於9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為證,並經調取上開執行案卷查核無誤,原告所為前開異議、起訴,未逾分配期日起十日之法定期間,應認為合於前揭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本院84年度執字第13640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 陳東明 (已於85年12月15日死亡,由其子女 陳玲蓉陳金棠陳金煌 依法繼承)所有坐落於台北縣直潭段屈尺小段391、391-3、392、392-1、394、394-1、395、397地號土地(下爭系爭土地),執行法院於95年4月10日就拍賣所得制作分配表,訂於95年5月23日分配。被告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設定抵押債權為新台幣(下同)9,000,000元、清償日期為82年6月11日之抵押權。然上開執行案件自84年受理迄95年拍定、作成分配表,長達11年期間,被告竟未曾出面主張任何權利,顯背於常理。苟真有此鉅額債權之存在,被告當無不予置理之可能,堪認被告實際上並無任何債權存在,是上開執行案件分配表所列被告之執行費(尚未繳納,由案款代扣)與債權原本9,000,000元及分配金額、不足額自應予以剔除,更正為零。為此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84年度執字第1364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5年4月10日制作分配表所列被告之執行費、債權原本、分配金額、不足額均應予剔除,更正為零。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土地上有抵押權存在,系爭土地經強制執行拍賣後,執行法院就拍賣所得製作分配表,該分配表列載被告部分之執行費為56,564元(尚未繳納,由案款代扣)、債權原本9,000,000元、分配金額8,088,639元、不足額911,361元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4月6日、95年5月24日北院錦84執正字第13640號函、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各一份為證,並經調閱本院84年度執字第13640號執行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查被告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9,000,000元,存續期間為82年3月12日至92年3月11日,債務之清償期為82年6月11日,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憑。則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早已屆至,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復已屆滿,然被告於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中始終未出面主張抵押權,顯見該抵押債權已不存在,否則被告不可能不予聞問。是原告主張被告之抵押債權不存在,不得分配,堪以採信。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之抵押債權不存在事實,堪以採信,則執行法院將該債權列入分配,即非正確。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本院84年度執字第1364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5年4月10日製作之分配表上,所列分配次序6之被告部分執行費56,564元;次序8之被告債權原本9,000,000元、分配金額8,088,639元、不足額911,361元等,予以剔除,更正為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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