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6號附民原告 李長曄 附民原告 李泰承 附民原告 李晨瑀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李長曄附民被告 李嘉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