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 葉金玲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雲娥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62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李雲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證俱在,非相對人所能否認,伊有勝訴之望,伊無資力支出上訴訴訟費用,已向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7至18頁、本院108年度上字第621號卷第23頁),自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之上訴是否有理由,觀其上訴理由爭執相對人李雲娥係無照駕駛,且在迴車時未注意行人通過,係有過失,且車輛所有人 張景欣 明知李雲娥無駕駛執照,竟仍出借車輛予李雲娥,未履行查證義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及其所受精神上損害是否得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慰撫金40萬元等節,尚須經調查及辯論,亦非顯無理由。故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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