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吉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吉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吉隆前因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其先前所犯經撤銷假釋之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殘刑9年3月22日合併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0年2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6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