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宏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媞有限公司黃信雄陳秋霖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1,312元(請求利息暨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29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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