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優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6,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0,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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