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4號上訴人 鍾延財 訴訟代理人 官寧郁 律師
呂宗達律師鄭育霜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45,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1,340元,茲因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2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甘治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