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林俊佑 被告 黃寶 (已歿,尚未承受訴訟)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60號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寶被訴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原告林俊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31日死亡,經本院以108年度交訴字第60號為不受理判決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謝承益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