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00號聲請人 何維敬 代理人 何維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C-00000000-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