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6號
105年度國字第71、75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被告 林文瑞 被告 彭明德 被告 林金虎 被告 羅文龍 被告 吳映瑤 被告 江振茂 被告 方世君 被告 洪任宏 被告 蔡和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經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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