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89號聲請人翰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雅菁 訴訟代理人 劉智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科境股份│國泰世華│105年11月7日│7,875元│PC0000000│││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八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