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俊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俊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俊宇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06號、第608號、第1952號、108年度訴字第762號、第1797號、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110年度執聲字第2833號卷第9頁至第10頁)附卷可參,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86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9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9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9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加計附表編號5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6至編號9之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1年11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附表:受刑人潘俊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間起至101年6月19日103年4月7日至103年6月9日102年10月22日、103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7592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8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06號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號、第1952號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號、第1952號判決日期108/04/15108/08/22108/08/22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06號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號、第1952號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號、第19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5/13108/09/23108/09/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524號(編號1-4定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76號(編號1-4定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76號(編號1-4定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103年5月下旬107年2月至107年5月29日107年4月21日至107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8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564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1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號、第1952號108年度訴字第1797號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判決日期108/08/22108/09/25110/06/0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號、第1952號108年度訴字第1797號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9/23109/01/02110/07/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959號(編號1-4定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5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71號(編號6-9定有期徒刑6年8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2日至105年3月14日106年10月至106年12月15日103年10月間某日至103年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18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18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1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判決日期110/06/08110/06/08110/06/0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108年度訴字第776號、第2645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第3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7/13110/07/13110/07/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71號(編號6-9定有期徒刑6年8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71號(編號6-9定有期徒刑6年8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71號(編號6-9定有期徒刑6年8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