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一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榮欽
胡文智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返還消費借貸款有所請求而涉訟,兩造就被告對被告所負之債務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此參見授信約定書第十四條約定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絲鈺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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