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卅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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