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再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О四號
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五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六五、一一四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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