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畫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告TAOJIAN(中文名 陶冬冬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 律師
黃立坪 律師被告慈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潘芳中 被告 孫玉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
陳珮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畫作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2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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