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李洋昇 相對人 李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一六五年度司執字第五六七五八號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五六七五八號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