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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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鄔東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70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3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6年5月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鄔東麟(下稱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雖於106年5月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6年6月2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已囑託其所在監所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之長官於106年6月2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加計5日命補正期間,是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於106年7月3日屆滿(106年7月2日為星期日,延至106年7月3日次一上班日為本件補正期限屆滿日),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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