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依慈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依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林依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附表:受刑人林依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人口販運防制法│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01月30日~104年│105年09月08日│││03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677號│第3500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42號│106年度簡字第5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8月16日│106年05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3號│106年度簡字第505號││判決├────┼──────────┼──────────┤││判決│106年02月23日│106年06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261號│第100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