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嘉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嘉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潘嘉新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七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七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七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七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六至十五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十七至十八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十九至二十一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二十二至三十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三十一至三十二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三十四至三十六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6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4年07月20日│104年06月19日│104年08月25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415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949號│104年度偵字第4770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易字第396號│104年度審簡字第891號│104年度易字第457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1月19日│104年11月11日│104年11月2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易字第396號│104年度審簡字第891號│104年度易字第457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7日│104年12月1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0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71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2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併定其應執行│否│否│(附表編號6-15經宜蘭地院105聲││之刑│││269號合併定2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07月02日│104年08月21日│104年07月09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毒偵字第66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84號│104年度偵字第4296號等││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簡字第727號│104年度簡字第807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1月30日│104年12月11日│105年01月2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簡字第727號│104年度簡字第807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2月31日│105年01月11日│105年03月0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48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77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6號(│││││105年度執更字第359號)│└──────┴──────────────┴──────────────┴──────────────┘┌──────┬──────────────┬──────────────┬──────────────┐│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6-15經宜蘭地院105聲│(附表編號6-15經宜蘭地院105聲│(附表編號6-15經宜蘭地院105聲││之刑│269號合併定2年6月)│269號合併定2年6月)│269號合併定2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07月16日│104年07月16日│104年07月16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4296號等│104年度偵字第4296號等│104年度偵字第4296號等││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1月22日│105年01月22日│105年01月2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0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6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6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6號(│││105年度執更字第35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35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359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6-15經宜蘭地院105聲│(附表編號6-15經宜蘭地院105聲│(附表編號6-15經宜蘭地院105聲││之刑│269號合併定2年6月)│269號合併定2年6月)│269號合併定2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07月17日│104年07月17日│104年07月17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4296號等│104年度偵字第4296號等│104年度偵字第4296號等││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1月22日│105年01月22日│105年01月2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0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6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6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6號(│││105年度執更字第35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35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359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6-15經宜蘭地院105聲│(附表編號6-15經宜蘭地院105聲│(附表編號6-15經宜蘭地院105聲││之刑│269號合併定2年6月)│269號合併定2年6月)│269號合併定2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07月17日│104年07月21日│104年07月21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4296號等│104年度偵字第4296號等│104年度偵字第4296號等││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1月22日│105年01月22日│105年01月2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4年度易字第509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0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6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6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6號(│││105年度執更字第35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35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359號)│└──────┴──────────────┴──────────────┴──────────────┘┌──────┬──────────────┬──────────────┬──────────────┐│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併定其應執行│否│(附表編號17-18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17-18經宜蘭地院105││之刑││簡73號合併定10月)│簡73號合併定10月)│├──────┼──────────────┼──────────────┼──────────────┤│犯罪日期│104年07月13日│104年07月11日│104年07月11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429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5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50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5年度簡字第73號│105年度簡字第73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1月22日│105年01月28日│105年01月2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易字第509號│105年度簡字第73號│105年度簡字第73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3月01日│105年02月15日│105年02月1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27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49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4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360號)│││└──────┴──────────────┴──────────────┴──────────────┘┌──────┬──────────────┬──────────────┬──────────────┐│編號│十九│二十│二十一│├──────┼──────────────┼──────────────┼──────────────┤│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9-21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19-21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19-21經宜蘭地院105││之刑│聲372號合併定1年4月)│聲372號合併定1年4月)│聲372號合併定1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08月11日│104年08月15日│104年08月25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5758號等│104年度偵字第5758號等│104年度偵字第5758號等││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3月08日│105年03月08日│105年03月0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7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7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7號│││(105年度執更字第655號)│(105年度執更字第655號)│(105年度執更字第655號)│└──────┴──────────────┴──────────────┴──────────────┘┌──────┬──────────────┬──────────────┬──────────────┐│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2-30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22-30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22-30經宜蘭地院105││之刑│聲372號合併定2年)│聲372號合併定2年)│聲372號合併定2年)│├──────┼──────────────┼──────────────┼──────────────┤│犯罪日期│104年07月13日│104年07月23日│104年07月24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5758號等│104年度偵字第5758號等│104年度偵字第5758號等││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3月08日│105年03月08日│105年03月0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8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8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8號│││(105年度執更字第656號)│(105年度執更字第656號)│(105年度執更字第656號)│└──────┴──────────────┴──────────────┴──────────────┘┌──────┬──────────────┬──────────────┬──────────────┐│編號│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2-30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22-30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22-30經宜蘭地院105││之刑│聲372號合併定2年)│聲372號合併定2年)│聲372號合併定2年)│├──────┼──────────────┼──────────────┼──────────────┤│犯罪日期│104年07月31日│104年07月31日│104年08月10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5758號等│104年度偵字第5758號等│104年度偵字第5758號等││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3月08日│105年03月08日│105年03月0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8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8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8號│││(105年度執更字第656號)│(105年度執更字第656號)│(105年度執更字第656號)│└──────┴──────────────┴──────────────┴──────────────┘┌──────┬──────────────┬──────────────┬──────────────┐│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2-30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22-30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22-30經宜蘭地院105││之刑│聲372號合併定2年)│聲372號合併定2年)│聲372號合併定2年)│├──────┼──────────────┼──────────────┼──────────────┤│犯罪日期│104年08月14日│104年08月15日│104年08月25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5758號等│104年度偵字第5758號等│104年度偵字第5758號等││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3月08日│105年03月08日│105年03月0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105年度易字第58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8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8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88號│││(105年度執更字第656號)│(105年度執更字第656號)│(105年度執更字第656號)│└──────┴──────────────┴──────────────┴──────────────┘┌──────┬──────────────┬──────────────┬──────────────┐│編號│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罪名│竊盜│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31-32經宜蘭地院104│(附表編號31-32經宜蘭地院104│否││之刑│易613號合併定9月)│易613號合併定9月)││├──────┼──────────────┼──────────────┼──────────────┤│犯罪日期│104年07月10日│104年07月16日│104年08月12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5314號│104年度偵字第5314號│105年度偵字第28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易字第613號│104年度易字第613號│105年度易字第123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4月12日│105年04月12日│105年05月1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易字第613號│104年度易字第613號│105年度易字第123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4月29日│105年04月29日│105年05月2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89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89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25號│└──────┴──────────────┴──────────────┴──────────────┘┌──────┬──────────────┬──────────────┬──────────────┐│編號│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34-36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34-36經宜蘭地院105│(附表編號34-36經宜蘭地院105││之刑│易108號合併定1年6月)│易108號合併定1年6月)│易108號合併定1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07月06日│104年07月06日│104年07月06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5501號│104年度偵字第5501號│104年度偵字第550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108號│105年度易字第108號│105年度易字第108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5月31日│105年05月31日│105年05月3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108號│105年度易字第108號│105年度易字第108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6月23日│105年06月23日│105年06月2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63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63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63號│└──────┴──────────────┴──────────────┴──────────────┘┌──────┬──────────────┬──────────────┬──────────────┐│編號│三十七│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之刑││││├──────┼──────────────┼──────────────┼──────────────┤│犯罪日期│104年07月11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1820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簡字第301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4月2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簡字第301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5月0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