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158號原告 陳宇安陳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被告 游森雄 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 律師複代理人 張孝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宇安即 陳雅惠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宇安即陳雅慧」;主文欄中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原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各應更正為「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原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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