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正元
黃祥益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6月21日上午10時5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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