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告公益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巧純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被告 孫貴爵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紀育泓 律師複代理人 戴易鴻
宋正一 律師上當事人間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7,335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7,335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