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號上訴人 陳俊唐
陳塗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被上訴人 彭雪嬌
彭議緯 彭馨慧 彭郁雯 彭議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七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始得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原審判決之當事人為 陳南記 祭祀公業,管理人陳俊唐、陳塗生,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並非當事人,陳俊唐、陳塗生以個人名義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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