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四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四日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四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莊榮兆對於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㈣字第四二三號誣告案件,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意旨略以:郭同奇庭長不准律師聲請傳喚證人與勘驗錄音且隱匿罪證,又拒查有利抗告人證據,不准家屬 陳敏秀 為輔佐人及進行審前會議,遭加害人霸凌脅迫不提示有利抗告人之卷證即非法審結,遭抗告人三次行使異議權後仍不休庭,偏頗不公,為此聲請迴避云云。經查:抗告人業已就原審法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㈣字第四二三號誣告案件在原審法院為聲明及陳述後,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則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即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且本案於民國一○○年二月一日判決抗告人無罪,已無從為法官迴避之裁定。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憑己見,泛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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