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即被告 虞積智 選任辯護人 王竑力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虞積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案件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亦有明定。另按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虞積智為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當事人,所聲請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之期間內為之,且業已敘明為將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有關被告、證人之訊問及其陳述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屬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且本件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從而,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項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