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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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咨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0,700元,及其中68,080元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00年3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14年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70,700元未為清償(消費款65,080元、預借現金3,000元及已到期之利息2,62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