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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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守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守驥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李守驥無視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於本案行竊他人
財物,所為非是,兼衡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及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
行之態度,且該失竊物品於案發後業已返還告訴人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被告所竊取之固態硬碟10個,業已全部返還告訴人,有告訴
人所提出之刑事告訴補充理由㈠狀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1
頁),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