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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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8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1段114號8樓之2,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揭規
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