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8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代理人 申惟中 律師
王少輔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眾爺公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大眾爺公廟之法人設立登記資料。
㈡提出 鄭光 判為債務人大眾爺公廟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