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90號債權人 陶薏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信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如僅有對話紀錄可供釋明,請提出對話截圖為債務人劉信良之釋明資料,並提出與借款有關之清晰對話紀錄影本。
㈡釋明利息自113年9月19日起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