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原告 李彥佑 訴訟代理人 李錦輝 被告 曾祐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