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94號債權人擎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佩怡怡慶國際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吳班長黎明總店為債務人吳佩怡即怡慶國際商行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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