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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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吳先顧 失蹤人 吳秋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吳秋桂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吳秋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吳秋桂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女吳秋桂於民國(下同)88年9月1日離家出走後失蹤,遍尋無著,生死不明已逾七年,迄今亦未經警尋獲,前曾聲請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1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爰依民法第
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96年6月7日登報之中華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子、失蹤人之兄 吳嘉和 到庭證稱:「吳先顧是我父親,吳秋桂是我妹妹。(問:登報之後,是否有人來陳報吳秋桂?)沒有,也沒有任何吳秋桂的消息。十幾年前吳秋桂剛剛離家時,有一個男子打電話說人在他那邊,說要照顧她,然後就沒有消息,他也沒有說人在哪裡,電話是我母親接的。」等語(見本院9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本件吳秋桂確係遭人誘離家庭而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之事實,應堪認定。又聲請人為吳秋桂之父,自屬利害關係人甚明;而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7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吳秋桂死亡,應予准許。
四、再查吳秋桂自88年9月1日失蹤,計至95年9月1日,已滿
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蘇豫